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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吴伦清文化联谊会章程 ​

浙江吴伦清文化联谊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浙江吴伦清文化联谊会。

第二条 会址:设在浙江省平阳县鹤溪社区吴氏宗祠副馆,相关县市区设分会。

第三条 性质:本会由居住在浙江省的伦清公后裔(含福鼎、霞浦部分)以及同宗祠的其他支派宗亲自行组织起来的吴氏家庭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宗旨: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弘扬祖德、敦亲睦族、联络宗亲、服务宗亲、造福宗亲、团结互助、合作共赢、共谋发展;寻根溯源,传承和发扬泰伯、仲雍精神、至德家风、伦清公文化,增强宗亲凝聚力,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 加强与祖地福建吴伦清文化联谊会、海外吴伦清文化联谊会的沟通联系,积极组织会员参加祖地每年农历八月二十三日的祭祀活动和其它一些活动。

加强与其他吴氏宗亲会的联系沟通。

第六条 宗祠:

  在原鹤溪吴氏宗祠基础上翻修,体现伦清公文化底蕴,作为祭祀专用,斜后面副馆作为会议、宴会、办公等场所。

1、定于每年农历正月初七日和八月十五日举办春秋两季祭祖大典,春季祭祀也可以进行轮值。

2、认祖归宗:本宗派后裔人多地散,做好认祖归宗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中之中工作。至目前为止没有建立宗祠以及搭在其它吴氏宗祠的各支派,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祖归宗,回归鹤溪总祠。

3、大力支持本会其它分会、宗祠的一些庆典活动。

第七条 族谱。

续修谱意义重大,它是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和事迹的史类文献,能够寻根留本,能告诉你,你是谁?你是哪里来的,长辈是谁?告诉你不能忘本。

1、成立续修谱办公室。要积极搜集有关历史资料,厘清关系,写好谱序,要有创新的意识,修建一本事实清楚又通俗易懂的族谱。

2、牵头做好与闽祖地(永春)族谱的对接工作,修成一本伦清公派系统一的族谱。

3、建议每十年进行一次续修谱。

通过修谱,将伦清公后裔的情况弄清楚。

第八条 成立企业家商会。用宗亲感情联络吴氏企业主、工商经营者,敦促他们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互通有无、抱团取暖。寻求共生共赢。实现多赢机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力争做到大型企业做强,中型企业做大,小型企业做精。推动实业兴旺,经济发展,共同为宗族事业多作贡献。

第九条 加强本会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资单位工作宗亲的联系工作,增强他们的宗亲意识,为宗族事业多做贡献。

第十条 创立伦清文化创刊号(暂定),将本会一些重要活动以及参加其他地方的重要活动,以文字及图片的方式,编印成册。建立吴伦清文化联谊会网站,将伦清公以及闽入平始祖及同宗祠的其他支派始祖资料,各宗祠文化,当代企业,当代各条战线上名人资料收集上网,方便查询阅览。

第十一条 推崇宗亲公益事业,救危济困。条件成熟时可成立基金组织,对极端困难户、辍学儿童给予一定的救济,对于考取大学本科(985学校)、研究生、博士生的本会吴氏学子,应制定奖励政策,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吴氏裔孙多出人才、快出人才。

第十二条 会员。

凡在浙江省居住的伦清公裔孙(含福鼎、霞浦等地部分)以及同宗祠其他支派的宗亲,年满十八周岁,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1、参与和提出对本会有促进和完善的合理化建议。

2、参于调解内部和外部的民事纠纷事件。

3、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监督。

4、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5、积极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与各种活动。

6、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浙江吴伦清文化联谊会理事会。通过大会成立的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各地分会在总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在相关县、市、区设立分会,分会设正付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由本会相关职务宗亲组成,职务与本会相对应。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支派热心宗亲事业,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有一定威望、办事认真、处事公正的宗亲担任。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一届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年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可穿插在祭祖大典期间)

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2、修改和完善本会章程。

3、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由常务会长兼任)、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对宗族有过重大贡献的或德高望重者由理事会推荐为名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推荐和建议罢免理事会成员;

3、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4、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常务会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协助会长工作。

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由会长负责召集参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重大决策,听取工作通报、评估理事会工作业绩,提出指导性工作意见。

会长不在时,可委托常务会长(秘书长)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接受宗亲捐赠。

2、接受社会捐赠。

3、基金之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设会计、出纳各1名。具体管理办法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经费使用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审查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议事原则。

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要做到以身作则,热心公益事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办事,不殉私舞弊,遵守章程。

实施由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制度,由副会长以上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以及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的会长扩大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采用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退位之后,聘任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首席顾问。

第二十六条 特别贡献奖。凡对本会(本族)出资或出力,做出特别贡献的宗亲,将授于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O二四年四 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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