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酒文化
明朝酿酒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酒的品种、产量都大大超过前朝。明朝虽也有过酒禁,但大致上是放任私酿私卖的,政府直接向酿酒户、酒铺征税。由于酿酒的普遍,此时不再设专门管酒务的机构,酒税并入商税。据《明史·食货志》载:酒就按“凡商税,三十而取一”的标准征收。这样,极大地促进了各类酒的发展。
明朝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准民自设酒肆,正统七年(1442年)改前代酒课为地方税,以后又采取方便酒商贸易、减轻酒税的措施,因此加快了酒的交流。徐渭在《兰亭次韵》一诗中无限感慨地说:“春来无处不酒家”,可见当时的酒店之多。这期间,黄酒的花色品种也有所增加。有用绿豆为曲酿制的豆酒,还有鲫鱼酒、地黄酒等。万历《绍兴府志》载:“府城酿者甚多,而豆酒特佳。京师盛行,近省地每多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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